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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自然人犯罪主體
2.單位犯罪主體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本考點在2017年、2014年、2012年考過單選題和多選題。
【高頻考點】犯罪主體
(一)自然人犯罪主體
1.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 量刑情節(jié)
不滿(小于)14周歲 不負刑事責任 --
已滿(大于等于)14周歲不滿(小于)16周歲的人 只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放危險物資罪)”(共8種犯罪)負刑事責任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①不作為累犯;
已滿(大于等于)16周歲的人犯罪
應當負刑事責任 ②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③不適用死刑;④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
已滿(大于等于)14周歲不滿(小于)18周歲
2.刑事責任能力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②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③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醉酒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④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單位犯罪主體
1.犯罪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
2.主觀方面必須有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故意,由單位集體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犯罪決定,并通過直接責任人員加以實施。
3.必須限于《刑法》的特別規(guī)定。單位只對《刑法》規(guī)定可以由其構成的犯罪負刑事責任。
2018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刑罰的種類
【內容導航】
1.主刑
2.附加刑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本考點在2017年、2014年、2012年考過單選題和多選題。
【高頻考點】刑罰的種類
(一)主刑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提示: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
2.不適用于死刑情形:
(1)《刑法》沒有規(guī)定死刑的犯罪;
(2)“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
(3)“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4)“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緩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對象 | ①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累犯”; ②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 |
限制 | ①緩刑執(zhí)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 ②緩刑執(zhí)行期滿后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減刑后實際執(zhí)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
(二)附加刑
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
提示: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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