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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境內居民個人在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業(yè)務時,須憑合法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件或護照等)辦理,境外永久居留證明等不能作為業(yè)務辦理依據(jù)。 對于持護照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港澳臺同胞等境外個人,在境內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業(yè)務時,需審核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如境內購買的房產、內資權益等相關財產權利證明文件等)。
對于同時持有境內合法身份證件和境外(含港澳臺)合法身份證件的,視同境外個人管理。對于境外個人以其境外資產或權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資的,不納入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范圍。
境內居民個人辦理登記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記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冊費用外,境內居民個人對該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發(fā)生其他出資(含境外出資)行為,否則按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處理。境內居民個人只為直接設立或控制的(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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