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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開始施行,大家是否在關注此項新政?我們將近期稅務局熱度較高的問答分為政策篇、申報篇、發(fā)票篇、基礎篇四部分,就新政策的內容與操作進行全方位解讀。今天,我們?yōu)槟鷰淼谝黄凇咂?/p>
問: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的月(季)銷售額的口徑是什么?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文件規(guī)定,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計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時,小規(guī)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在扣除本期發(fā)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仍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例如
A單位為按季申報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主營銷售貨物。本季度主營收入為45萬元,另出售了一項不動產獲得收入200萬元。根據文件規(guī)定,本季度銷售貨物取得的45萬元收入,可以享受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銷售不動產取得的200萬元收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相關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問:其他個人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屬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文件第四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其他個人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屬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問:新辦、注銷、停業(yè)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是按照實際經營期享受還是按季享受優(yōu)惠?
答:從有利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角度出發(fā),對于選擇按季申報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論是季度中間成立、還是季度中間注銷、或是申請停業(yè)登記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銷售額均按照45萬元判斷是否享受優(yōu)惠。
問:保險公司或者證券公司,為保險、證券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能否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增值稅的免稅標準是否月銷售額一并調整為不超過15萬元(按季納稅45萬元)?
答:由保險公司或者證券公司按規(guī)定代征增值稅的保險、證券代理人屬于按期納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以適用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問: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是差額扣除前還是扣除后的銷售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文件第五條規(guī)定,按照現行規(guī)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因此,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指差額扣除后的銷售額。
問:在同一預繳地有多個項目的建筑業(yè)納稅人總銷售額以什么為標準?
答:同一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轄區(qū)內有多個項目的,按照所有項目當月總銷售額判斷是否超過15萬元。
例如
B公司在外省經營兩個建筑項目。項目一:B公司為總包方,扣除分包款后不含稅收入為10萬元;項目二:B公司為分包方,當月提供建筑服務收入為3萬元。則B公司在外省當月銷售額為13萬元,未超過15萬元,可以適用小規(guī)模納稅人15萬元免稅政策,無需在外省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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