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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學校取得的贊助收入是否征稅?應如何征稅?
答:根據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凡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稅法規(guī)定繳納營業(yè)稅,而所謂“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根據以上規(guī)定,對學校取得的各種名目的贊助收入是否征稅,要看學校是否發(fā)生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學校如果沒有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贊助收入系屬無償取得,不征收營業(yè)稅;反之,學校如果向贊助方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此項贊助收入系屬有償取得,應征收營業(yè)稅。這里需要附帶說明的是,不僅對學校取得的贊助收入應按這一原則確定應否征收營業(yè)稅,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取得的贊助收入也應按這一原則確定是否征收營業(y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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