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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yè)增值稅預繳政策你都看懂了嗎?本文為你詳細解讀!
一、建筑業(yè)異地預繳規(guī)定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第三條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預征率】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式】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x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xù)扣除
【預繳申報】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一)與發(fā)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預繳申報】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一)與發(fā)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fā)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得的發(fā)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相關規(guī)定】
1.納稅人跨具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編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2.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3.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4.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具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5.對跨縣(市、區(qū))提供的建筑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qū)分不同縣(市、區(qū))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fā)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zhèn)洳椤?/p>
二、建筑業(yè)預收款預繳規(guī)定
1.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以規(guī)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按照現行規(guī)定應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guī)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3.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三、小規(guī)模納稅人預繳規(guī)定
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3.按照現行規(guī)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文件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y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guī)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xù)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四、注意事項
1.納稅人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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