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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通過贈與取得的住房想要賣掉,個人所得稅怎么征收?
答案:個人通過繼承或遺囑贈與方式取得住房,再次轉讓該住房的,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如果不能夠準確計算房屋購置成本和應納稅額的,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實行核定征收。
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按差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六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三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fā)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的按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關于明確個人住房轉讓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魯財稅〔2006〕32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 關于核定征收問題,根據《通知》有關規(guī)定精神,對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以及計算出的房屋原值明顯偏高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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