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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可以作為報銷憑證嗎?
保險單簡稱“保單”。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保險單的主要內容包括:(1)雙方對有關保險標的事項的說明,包括被保險人名稱,保險標的的名稱及其存放地點或所處狀態(tài)、保險金額、保險期限、保險費等。(2)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承擔責任和不予承擔的責任等。(3) 附注條件,指保險條款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條件以及保單變更、轉讓和注銷等事項。保險單是簽訂保險合同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簡化形式,還可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預約保險單,保險憑證或暫保單等形式。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與否并不取決于保險單的簽發(fā),只要投保人和保險人就合同的條款協(xié)商一致,保險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簽發(fā)保險單,保險人也應負賠償責任。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出立保險單為合同生效條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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