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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公司派遣員工(居民納稅人)到境外工作,員工在境外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派出單位是否有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答案: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居民個人被境內(nèi)企業(yè)、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稱派出單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由派出單位或者其他境內(nèi)單位支付或負擔的,派出單位或者其他境內(nèi)單位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預扣預繳稅款。
居民個人被派出單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由境外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如果境外單位為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以下稱中方機構)的,可以由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預扣稅款,并委托派出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中方機構未預扣稅款的或者境外單位不是中方機構的,派出單位應當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包括:外派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身份證件號碼、職務、派往國家和地區(qū)、境外工作單位名稱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內(nèi)外收入及繳稅情況等。
中方機構包括中國境內(nèi)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他經(jīng)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所屬的境外分支機構、子公司、使(領)館、代表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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