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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個人出租不動產如何開具專票?
答案:自然人出租不動產,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承租方為自然人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中,出租住房的,應按5%的征收率減按1.5%繳納增值稅;出租非住房的,應按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法律依據(j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第四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八條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出租住房: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出租非住房: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第十一條 小規(guī)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fā)票。
第十二條 納稅人向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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