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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與兼營的區(qū)別?
行為 | 含義 | 稅務處理 |
混合銷售 |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 |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
兼營 | 納稅人經營范圍既有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又有提供應稅服務、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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