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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個人受邀參加招聘交流會,取得主辦方發(fā)放的交通補貼,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規(guī)定:“二、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fā)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fā)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fā)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p>
因此,受邀方屬于非雇員,取得主辦方發(fā)放的交通補貼,不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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