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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各地政府紛紛發(fā)放消費券,用于撬動消費市場。同時,商家也推出抵減券、代金券等多種促銷方式。稅務部門提醒,不同的促銷方式,對應著不同的稅收政策規(guī)定,稅務處理的關鍵點也不一樣。
利用消費券促銷:
政府補貼須確認銷售收入
政府發(fā)放消費券,商家應將政府補貼的部分確認為銷售收入。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yè)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如果與企業(y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活動密切相關,且是企業(yè)商品或服務的對價或者對價的組成部分,應當適用《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等相關會計準則,將政府補貼收入確認為銷售收入。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商家應將抵減的金額確認為銷售收入,并按照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銷售額。符合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在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同時,應該一并計算并申報政府補助對應的免稅銷售額。
發(fā)放抵減券:
須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
“滿額即減”,是指買家購買金額達到一定額度后,商家給予的一定的折扣,如滿300元減30元,滿100元減10元等,其實質為“折扣銷售”。
在會計處理上,應按照折扣銷售進行處理,根據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即折扣后的銷售收入進行收入確認。在稅務處理上,銷售收入金額應根據商家開票方式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和《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提示:商家應選擇正確的開票方式,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的,才可以以折扣后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fā)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fā)票“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若開票不符合規(guī)定,則須按照折扣前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贈送代金券:
重點關注稅會差異
消費后贈送代金券,是商家另一種常見的促銷形式。消費后贈送代金券,商家須重點關注稅會差異。
在會計處理上,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規(guī)定,消費后贈送代金券屬于客戶附有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行為,企業(yè)應當評估該選擇權是否構成一項重大權利。企業(yè)提供重大權利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需將交易價格分攤至該項履約義務,在客戶未來行使購買選擇權、取得商品控制權時,確認相應的收入。也就是說,商家在銷售商品時,須將銷售收入在銷售商品和代金券中進行分攤,將代金券部分確認為合同負債,待實際履行義務時,再將合同負債確認為銷售收入。
在稅務處理上,增值稅方面,商家在贈送代金券時,須按照實際收取的款項確認增值稅的銷售額,在消費者實際兌換使用代金券時,應視實際情況判定屬于折扣銷售或視同銷售處理。企業(yè)所得稅方面,則涉及所得稅計稅與會計核算間的差異,應進行納稅調整。具體來說,假設6月1日,王女士于商場購買一件裙子,消費1130元,商場贈送王女士一張價值200元的化妝品代金券(該代金券的有效期為1年)。2021年1月,王女士在商場使用代金券購買價值300元的化妝品(使用代金券抵減200元),實際支付100元現(xiàn)金。商場在6月1日銷售裙子時應確認合同負債:[200÷(1130+200)×1130]÷(1+13%)=150.38(元)。
商場在2020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申報時,須將合同負債部分對應的未確認銷售收入進行納稅調增,即納稅調增150.38元,在2021年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申報時,應將合同負債部分對應的已確認銷售收入進行納稅調減,即納稅調減150.38元。同時,在2021年1月銷售化妝品時,應將化妝品價款300元及折扣200元在同一張發(fā)票中的“金額”欄體現(xiàn),以折扣銷售的形式確定增值稅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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