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賬務處理——產品銷售的賬務處理
二、產品銷售的賬務處理
(一)產品對外銷售
企業(yè)對外銷售的產品,應交納的消費稅,通過“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企業(yè)按規(guī)定計算出應交納的消費稅,借:“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退稅時作相反的會計處理。
例如:廣州市某摩托集團公司2003年2月銷售摩托車100部,每部售價2萬元(不含增值稅),貨款未收。摩托車每部成本為1萬元;適用消費稅率10%。企業(yè)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應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100×20000×17%=340000(元)
應交納的消費稅=100×20000×10%=200000(元)
①借:應收賬款 234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0
②借: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 2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00000
③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1000000
貸:產成品 1000000
(二)以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抵償債務等的賬務處理
企業(yè)以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的,應按售價,記入“物資采購”、“庫存商品”
等科目的借方,記入“庫存商品”科目的貸方;以應稅消費品抵償債務的,按銷售價格記入“應付賬款”等科目的借方,記入“庫存商品”科目貸方。按規(guī)定計算出應交納的消費稅借:“物資采購”、“庫存商品”、“應付賬款”等科目、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一)產品對外銷售
企業(yè)對外銷售的產品,應交納的消費稅,通過“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企業(yè)按規(guī)定計算出應交納的消費稅,借:“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退稅時作相反的會計處理。
例如:廣州市某摩托集團公司2003年2月銷售摩托車100部,每部售價2萬元(不含增值稅),貨款未收。摩托車每部成本為1萬元;適用消費稅率10%。企業(yè)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應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100×20000×17%=340000(元)
應交納的消費稅=100×20000×10%=200000(元)
①借:應收賬款 234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000
②借: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 2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00000
③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1000000
貸:產成品 1000000
(二)以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抵償債務等的賬務處理
企業(yè)以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的,應按售價,記入“物資采購”、“庫存商品”
等科目的借方,記入“庫存商品”科目的貸方;以應稅消費品抵償債務的,按銷售價格記入“應付賬款”等科目的借方,記入“庫存商品”科目貸方。按規(guī)定計算出應交納的消費稅借:“物資采購”、“庫存商品”、“應付賬款”等科目、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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