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實行的一種賦稅制度。亦稱“攤丁入畝”或“地了合一”。即將了銀攤入田賦中一并征收。是清雍正年間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措施。歷代封建王朝地、戶、丁分別征稅,手續(xù)繁雜,賦役苛重。唐行兩稅法,將丁役銀并入地、戶兩稅中。明后期實行一條鞭法,將代役丁銀逐漸攤入田畝征收,使當時復雜的賦役合并征銀。但當時并未普遍施行。因官僚地主的阻撓,不久差役復起,至清初相繼沿用,地方各種差役雜派有增無減,各級官吏貪污勒索,人民又遭受沉重的賦役之苦,人民被迫抗稅、逃亡、隱匿地丁,以致了額無定,丁銀難征,中央財政收入日益減少。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規(guī)定依照上年各地的報了數(shù),固定稅額,為以后征了銀的標準,以后“謂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比丝跍p少時,以新增人丁抵補,稅額不變??滴跷迨迥辏ü?716年),開始在廣東、四川等地實行攤了入地的稅制。到乾隆時通行全國,但各省實施程度不一。山西省到道光時還有未并縣份。攤了入地的主要內(nèi)容,以府或縣為單位,把康熙五十年征收丁銀的總額,按畝全部分攤到田賦中。由于各府縣丁銀和田賦的比數(shù)不同,每兩銀的田賦所攤加的丁銀也不同,多數(shù)地區(qū)所攤數(shù)額,大致是每兩銀的田賦攤入丁銀”一、二錢。這種稅收制度,稱為地了制度。繳納的這種田賦,一般稱為地了錢糧。這種稅制因將丁銀攤人田畝,較徹底地廢除了官僚豪紳的免稅特權,無田的人民不再納了銀,納地丁銀的人也不再服搖役,雖在以后的年份仍允許地方官令民服役,但受到了限制,結束了長期以來對地、戶、丁賦役制度的混亂現(xiàn)象,簡化了稅制,完成了對人、戶、丁征稅歸人財產(chǎn)稅的過程,是中國封建稅收制度的一個進步。它從根本上削弱了封建國家對農(nóng)民人身的束縛。其結果使人口不斷增長,墾地逐漸增多,生產(chǎn)得到了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