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SC改組時,在組織架構(gòu)方面基本仿照了美國的模式。首先,在最高層次設立了獨立的IASC基金會,由“受托人”(Trustee)負責日常管理。在基金會下,設置了IASB、“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委員會”(IFRIC)和“準則咨詢委員會”(SAC)三個機構(gòu),它們的成員由“受托人”任命。其中,IASB代替IASC理事會履行制定和發(fā)布國際準則的職能。IFRIC相當于IASC的SIC,SAC則相當于IASC的“咨詢小組”。IASB從性質(zhì)及構(gòu)成上來說,已完全不同于IASC.它不屬于任何會計職業(yè)組織,活動經(jīng)費由IASC基金會提供,具有更廣泛的代表性。IASB由14位理事組成,除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ASB)前主席大衛(wèi)·特迪爵士擔任主席、最后一任IASC理事會主席Thomas E.Jones擔任副主席外,其他12位成員則分別來自于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IASB的組織架構(gòu)方面具有以下四個特點:第一,IASB成員全部由具有高度勝任能力的財務會計與報告方面的專家組成,并且絕大數(shù)是專職人員,從而保證他們有良好的技術(shù)能力和充足時間來制定高質(zhì)量的會計準則;第二,IASB尤其加強了與各主要國家準則制定機構(gòu)的聯(lián)系,分別確定了與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與新西蘭、德國、法國、日本等國準則制定機構(gòu)的聯(lián)系人,從而有利于進一步促進IASB準則在這些國家的應用;第三,首屆IASB成員主要來自于西方發(fā)達國家,不存在國家和地區(qū)之間的平衡和代表性,因此可以預見,IASB準則將更多地體現(xiàn)發(fā)達國家的利益,而相對忽視發(fā)展中國家及落后國家的利益;第四,在IASB的14位成員中,美國就占了5個席位,其中包括曾擔任FASB副主席長達10年之久的James J.Leisenring和從2003年起擔任FASB新任主席的Robert H. Herz,這說明,在改組后的IASB中,美國實際上已擔當了“主發(fā)言人”的角色。
歐盟(EU)是世界上最早積極表態(tài)支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接軌的一個政府間國際組織。早在1999年,歐盟就采取了一項“金融服務行動計劃”(Financial Service Action Plan,F(xiàn)SAP),旨在建立歐盟的管制架構(gòu),以適應建立歐洲統(tǒng)一資本市場和引入歐元的需要。2000年6月,歐洲委員會(EC)發(fā)表了一份題為“歐盟財務報告策略前瞻”(EU Financial Reporting Strategy:The Way Forward)的政策文件,提出歐洲上市公司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不應當隨意選擇采用本國會計準則、美國“公認會計原則”或國際會計準則。這份文件不久就獲得了歐盟經(jīng)濟和財政部長會議的強烈支持。2001年2月,EC向歐洲議會和歐洲部長理事會正式遞交了一項立法草案,建議所有已在歐盟國家上市的約7000家公司(包括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gòu))最遲不超過2005年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并建議在2007年前將這種要求擴展到所有擬在歐洲上市的公司。此外,還允許歐盟成員國自主決定是否要求本國的非上市公司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或單獨的財務報表。2003年3月,歐洲議會投票通過上述立法草案,因此該草案現(xiàn)已成為歐洲法律,要求在各成員國中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