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成果是指審計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審計計劃和程序實施審計檢查而取得的被審計部門某一方面業(yè)務或整體經營管理有關的信息,主要包括整體評價、存在問題和審計建議三大部分。如何充分運用審計成果服務于基層央行的內部控制和經營管理,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主要表現在:
1、審計成果不能為央行內部相關職能部門充分共享和運用。在內部審計工作中,由于審計出的問題具有“秘密性”,因而反映審計成果的載體——審計報告和審計工作底稿往往只能在審計部門、主要領導和被審計單位之間傳遞,很少延伸到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因而不利于各職能部門監(jiān)督工作的開展,造成職能部門與監(jiān)督部門的重復勞動,影響了央行內部整體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形成不必要的人力財力資源浪費。
2、對審計建議缺乏足夠的重視,更無督促審計建議落實的具體制度。審計建議是審計監(jiān)督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審計人員針對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而提出的整改措施和要求,是審計人員勞動的最高成果。在現實工作中,很多領導往往只重視報告中所反映的問題,對審計建議部分,則感覺無足輕重;被審計單位對審計部門的審計建議不能正視,往往采取漠然處之的態(tài)度,束之高閣,大部分審計建議得不到真正的落實。
3、對審計出的問題缺乏系統性解決的措施和機制,造成治標不治本。在實際工作中,各級行對審計出的具體問題缺乏對某一時期內同一類審計項目所反映問題的共性和對某一被審計單位一定時期內所存在的問題進行系統性的考核、分析、研究和整改,從而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基層央行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4、上下級行之間垂直利用審計成果還很不夠。當前,上級行對下級行審計成果的利用基本上限于上級行布置的全系統性的審計項目,如每年進行的定期對會計國庫業(yè)務的專項審計,而對下級行自行開展的審計項目,則僅僅是了解定期上報的一些簡單的統計數據和簡報。由于審計體制改革不到位,基層央行審計部門對上報問題不能全面、真實反映,造成上級行對全轄的審計成果缺乏系統的、全面的了解,更談不上充分運用,因而難以從全局的角度通過審計成果的信息反饋作用對全行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作出修訂和完善。
加強對央行審計成果管理和運用的主要對策建議有:
1、改變目前以查為主的工作方式,實現向查改并重、查究一體轉變。較為可行的是“后續(xù)審計”制度化,適時開展后續(xù)審計,加強跟蹤檢查。一是復核審計處理處罰意見的落實程度,幫助被審計單位對前期查處的問題認真整改;二是對審計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案件進行跟蹤監(jiān)督,防止審計成果流于形式;三是發(fā)現新情況,找出新問題,并進一步查處,真正做到一抓到底,務實見效;四是對上次審計方案的完整合理性、審計方法的科學性、審計結論的準確性等進行深入分析,發(fā)現問題采取必要的糾正和補救措施。
2、實行上級行對下級行審計成果的垂直管理和利用。在實施過程中,關鍵要解決三個問題:一是在組織機構和人員設置上要保障工作需要,配備專兼職人員抓好審計成果的運用,增強其統計、綜合分析、反饋控制等方面的技能;二是要有可操作的工作程序和相應的管理制度,建立審計成果運用上報制度、檢查制度,將審計成果納入審計工作質量考評,以提高審計成果運用的效果;三是要將匯總處理后的審計信息及時反饋到上級行各相關部門。上級行應對具有普遍性、共性的深層次問題,以文件、簡報等形式予以通報,通過高層處置,引起各級領導重視,克服下級行查處難現象,不審則已,審則見效。
3、落實和完善各級行內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運作機制,實現審計成果共享。其一,建立審計成果信息庫,形成審計情況通報,在全行內部上傳下達,實現審計成果在各部門之間共享。其二,定期召開審計工作分析例會,通報審計檢查情況,督促落實各項監(jiān)督措施。其三,進一步確定審計部門在內部控制中的主導地位,落實作為“第三道防線”的審計部門對作為“第二道防線”的其他職能部門的監(jiān)督制約職能,將審計建議中需要職能部門落實解決的部分落實到位。
4、實施系統化管理,深入分析研究審計成果。要建立審計成果、信息分析制度,通過對各個業(yè)務類別系統、普遍性問題的分析,找到其內在聯系,發(fā)現一些政策、制度、體制等方面的深層問題,然后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制定相關的管理措施,從根本上解決各個業(yè)務鏈存在的薄弱環(huán)節(jié)。要將審計結果作為上級行對下級行綜合考核的一部分,同時將審計部門的審計結論納入人事部門對干部職工年終考核、職位升遷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這樣可以較好地解決審計建議難以有效落實的問題。
5、實行“有錯必糾、有責必罰、有查必果”的工作方針,加大審計體制改革力度。審計成果不能有效管理和充分運用,其根源是審計體制改革還不到位,審計部門的“三性”未能真正落實,因此,必須加大審計體制改革,理順工作關系,逐步上收縣級央行審計職能,加強審計工作的垂直領導。這一問題解決了,審計成果的管理和運用就能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