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一并在“固定資產(chǎn)”或“在建工程”、“專項工程支出”、“固定資產(chǎn)購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轉讓時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借記“固定資產(chǎn)清理”、“在建工程”、“專項工程支出”、“固定資產(chǎn)購建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實際交納土地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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