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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連續(xù)性案情簡介:
甲簽發(fā)匯票一張,匯票上記載收款人為乙、金額為20萬元、付款人為某建設銀行支行,匯票到期日為2003年4月1日。
乙取得票據以后,將其背書轉讓給丙,丙沒有背書轉讓給丁,屬于空白背書,丁再背書轉讓給乙,乙再背書轉讓給戊,戊再背書轉讓給己。己要求付款銀行某建設銀行支行付款時,被以背書不具連續(xù)性為由拒絕付款。你是己的律師,己問:此背書是否具有連續(xù)性?
本案參考結論:
此背書具有連續(xù)性。
參考理論分析
票據背書是指: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或者為了將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據的背面或粘單上記載法律要求的事項并簽章,然后把票據交付給被背書人的票據行為。
票據背書的連續(xù)性通常是指票據上為轉讓票據權利而為的背書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具有不間斷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前款所稱背書連續(xù),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p>
這是說,在票據上作第一次背書的人應當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書起,每一次背書的背書人必須是上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最后的持票人必須是最后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票據法不要求持票人審查背書的實質原因。除了其直接前手的背書以外,票據法也不要求持票人審查背書的真假?!吨腥A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后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后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之后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笨墒牵睋ㄒ蟪制比吮仨殞彶楸硶谛问缴系倪B續(xù)性。
一張?zhí)囟ǖ钠睋赡茉诤芏喈斒氯酥g流轉,如果票據上的背書是連續(xù)的,就證明票據在流通過程中沒有發(fā)生意外,該票據沒有被偷盜、被搶奪或者被遺失。一般的票據法都規(guī)定,持票人如果是依背書取得票據,連續(xù)的背書方能證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果票據上的背書是不連續(xù)的,就證明票據在流通過程中可能發(fā)生了意外,該票據可能被偷盜、被搶奪或者被遺失。這時,該票據若再繼續(xù)轉讓,會引起更多的問題。
《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16條,《日內瓦統一支票法》第19條,我國臺灣地區(qū)《票據法》第37條等,也有類似之規(guī)定。在本案中,該匯票轉讓的順序是:
甲 乙 戊 己
丙 丁
在丙與丁之間的轉讓,沒有背書?!吨腥A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對空白背書均不予承認。若數次背書中,有因形式不具備而背書無效的,則應認定該匯票的背書為不連續(xù)。但是,如果將數次背書中的無效背書除去后,其余背書連續(xù)時,其背書仍應認定為連續(xù)。所以,我們可以將無效背書除去,簡化地看成甲 乙 戊 己之間的轉讓,該票據之背書仍應認定為連續(xù)。
乙:一經您解釋,我頓時明白了!能不能作進一步說明?
甲:可以。
一般的票據法都不限制票據的流通,因為通過流通,票據的多種經濟職能才能在更大空間里發(fā)揮,對一國經濟發(fā)展起積極的推進作用。而票據流通的方式只有背書和直接交付兩種:記名式票據必須依背書而轉讓;無記名票據可直接交付轉讓。
在這兩種轉讓方式中,直接交付更方便,但不甚安全,因為轉讓人沒有在票據上作任何記載,不屬于票據債務人,最后的持票人一旦被拒絕付款或者被拒絕承兌,不能向轉讓人行使票據權利?;诖耍睋ㄔ谧非蠓奖闶褂闷睋耐瑫r,也十分重視安全使用票據的問題,不少國家如奉行日內瓦票據法律制度的法國、德國、瑞士、日本等國的票據法都規(guī)定,出票人不得簽發(fā)無記名的匯票和本票,這樣也就是要求在轉讓匯票、本票時必須依背書進行。
背書人依票據法的要求在票據上作一定的記載并簽名蓋章,從而成為票據債務人,擔保票據能夠得到承兌和付款。
一張票據上可以有多少次背書,票據法無限制,理論上認為,在票據付款提示期限屆滿前,轉讓多少次都是有可能的。
在轉讓過程中,每一次背書的實質原因為何,不影響背書的法律效力,而每一次背書的真假,原則上也不影響持票人的票據權利,除非持票人取得票據時在假背書問題上有惡意或者重大過失。
如何認定票據背書的連續(xù)性?
一、在票據上第一次背書的背書人,應當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
在實際生活中,最初占有票據的人,可以不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舉一個例子:甲市A公司與乙市B公司有一筆交易,為了異地結算,甲市A公司委托自己的開戶銀行簽發(fā)了一張銀行匯票,出票銀行在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是乙市B公司。出票銀行通常不直接將票據交付收款人,而是直接交給甲市A公司。甲市A公司實際占有票據,但他不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在使用此票據進行結算時,他無需在票據上背書,否則將會構成背書不連續(xù)。甲市A公司直接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即可。當乙市B公司轉讓該票據時,必須在票據上背書。
二、從第二次轉讓背書起,每次背書的背書人必須是前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xù)。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xù),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前款所稱背書連續(xù),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關于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請注意:
首先,委托收款背書與前后背書的關系。
如果一張票據上既有轉讓背書,又有非轉讓背書時,如何認定背書的連續(xù)?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p>
票據法這樣規(guī)定,是由于這樣的持票人并不享有票據權利。
所以,票據上有委托收款背書,此背書是最后一次背書?;蛘撸o跟此背書的,必須是原背書人作的轉讓背書、或者是委收款背書的被書人代理原背書人作的轉讓背書。
其次,無效背書影響到背書簽章的銜接性,因為無效背書不產生票據法上的轉讓票據的效力,在判斷背書是否連續(xù)時,不把無效背書考慮在內。
1、如果相連的兩次背書中前一次是無效背書,構成背書不連續(xù)。
2、無效背書雖然與其前次背書或后次背書的簽章不具有銜接性,而無效背書的前、后兩次背書在簽章上則具有銜接性,背書依然是連續(xù)的。
三、最后的持票人必須是最后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
最后一次背書可以是轉讓背書,也可以是非轉讓背書。當向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持票人,是最后被背書人以外的人時,付款人可以以背書不連續(xù)為由進行抗辯。
非最后被背書人,盡管持有該票據,可是,是否享有票據權利,或者享有行使票據權利的權利,付款人從票據上無法得知。非最后被背書人在形式上就不具有受領票據金額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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