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實例,進一步明確“計稅基礎”的概念。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這就要求企業(yè)在取得資產、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所以新準則引入了“計稅基礎”的概念。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y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guī)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例如:
(1)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為100,相關的收入已包括在本期應稅利潤中,未來收回時100都不構成應稅利潤,該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就是其賬面價值100,沒有差異;
。2)一臺設備的原值為100,折舊30已在當期和以前期間抵扣,折余價值70將在未來期間作為折舊或通過處置作為一項減項從應稅利潤抵扣,未來收回時70都不構成應稅利潤,該設備的計稅基礎就是其賬面價值70,沒有差異;
(3)一項存貨的原值為100,已經計提跌價準備40,賬面價值為60,在未來銷售過程中可以抵扣應稅經濟利益的成本是100,存貨的計稅基礎是100,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40;
(4)權益法核算長期投資收益的賬面金額為100,相關的收益按收付實現(xiàn)制征稅,假設被投資單位所得稅率為0,該投資收益收回時都不得從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資產的計稅基礎是0,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