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東“0”元、平價轉讓股權,是否還需要繳稅?
答:參看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 年 第 67 號),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2014年67號公告明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包括:
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yè)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yè)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股權轉讓收入偏低又沒有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1.凈資產核定法: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2.類比法: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yè)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或者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yè)企業(yè)股權轉讓收入核定;3.其他合理方法: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綜上,如果“0”元、平價屬于股權轉讓收入偏低又沒有正當理由的,仍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