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按照以前慣例,我們一般2024年的年終獎都是分3次發(fā)放,2024年12月發(fā)1次,2025年5月和8月各發(fā)一次,那么以前的做法是:2024年發(fā)放的計提在2024年的獎金里面,2025年發(fā)放的計提在2025年獎金里面,這樣做可以嗎?是不是和權責發(fā)生制不符呢? 但是我們的年終獎都是年底才知曉,比如2025年的年終獎2025年12月或者2026年1月才知道第一部分,次年5月和8月才知道剩下的,那么我要怎么做呢



你好,可以的。你按之前的做就可以了。
09/01 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