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貿易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5年4月以不含稅價格為15萬元的燕麥與乙公司(一般納稅人)不含稅價格為8萬元的水果罐頭進行交換,差價款由乙公司以銀行存款支付,雙方均向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假定當月取得的相關票據(jù)均符合稅法規(guī)定,并在當月抵扣進項稅額,甲貿易公司當月應繳納增值稅(??)萬元 以銀行存款支付這部分不開票的嗎



?同學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請稍等
09/08 21:38

董孝彬老師 

09/08 21:39
您好,甲貿易公司用15萬(不含稅)燕麥換乙公司8萬(不含稅)水果罐頭,差價7萬乙公司用銀行存款補,雙方互相開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燕麥和水果罐頭),甲賣燕麥按9%算銷項稅=15×9%=1.35萬元,買水果罐頭按13%算進項稅=8×13%=1.04萬元,應繳增值稅=銷項減進項=1.35-1.04=0.31萬元;差價7萬是現(xiàn)金補差,不單獨算增值稅,雙方已通過發(fā)票(15萬和8萬)把稅的事搞定,所以這部分差價不用再開發(fā)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