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就是收到2019年國高認定激勵扶持金-深圳龍崗財政局30萬元的收入以及收到研究開發(fā)費用投入激勵75300元(研究開發(fā)費用補貼收入),在稅法上是都要計入收入總額的是吧?是屬于“其他收入”這一類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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