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審計過程中有哪些不可以提及的事項


1、內審:
注冊會計師對發(fā)表的審計意見獨立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并不因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而減輕。在審計報告中不提及利用內審工作。
2、專家:
注冊會計師對發(fā)表的審計意見獨立承擔責任,這種責任不因利用專家的工作而減輕。注冊會計師不應在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中提及專家的工作,除非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如果法律法規(guī)要求提及專家的工作,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指明,這種提及并不減輕注冊會計師對審計意見承擔的責任。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提及專家的工作,并且這種提及與理解審計報告中的非無保留意見相關,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指明,這種提及并不減輕注冊會計師對審計意見承擔的責任。
3、前任:
后任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中表明,其審計意見全部或部分地依賴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工作。
如果上期財務報表已由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可以提及前任注冊會計師對對應數(shù)據(jù)出具的審計報告。當注冊會計師決定提及時,應當在審計報告的其他事項段中說明:(1)上期財務報表已由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2)前任注冊會計師發(fā)表的意見的類型(如果是非無保留意見,還應當說明發(fā)表非無保留意見的理由);(3)前任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日期。
4、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對集團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不應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除非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如果法律法規(guī)要求在審計報告中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應當指明(其他事項段),這種提及并不減輕集團項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集團審計意見承擔的責任。
2021 07/25 19: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