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是一家化工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2×19年1月經批準啟動硅酸鈉項目建設工程,整個工程包括建造新廠房和冷卻循環(huán)系統(tǒng)以及安裝生產設備等3個單項工程。2×19年2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將該項目出包給乙公司承建。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建造新廠房的價款為6000萬元,建造冷卻循環(huán)系統(tǒng)的價款為4000萬元,安裝生產設備需支付安裝費用500萬元。建造期間發(fā)生的有關經濟業(yè)務如下:(1)2×19年2月10日,甲公司按合同約定向乙公司預付10%備料款1000萬元,其中廠房600萬元,冷卻循環(huán)系統(tǒng)400萬元。(2)2×19年8月2日,建造廠房和冷卻循環(huán)系統(tǒng)的工程進度達到50%,甲公司與乙公司辦理工程價款結算5000萬元,其中廠房3000萬元,冷卻循環(huán)系統(tǒng)2000萬元。甲公司抵扣了預付備料款后,將余款通過銀行轉賬付訖。(3)2×19年10月8日,甲公司購入需安裝的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為45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585萬元,已通過銀行轉賬支付。(4)2×20年3月10日,建筑工程主體已完工,甲公司與乙公司辦理工程價款結算5000萬元,其中,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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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3/04 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