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2×14年6月銷售給乙公司一批物資,貨款為2 000 000元(含增值稅)。乙公司于7月份收到所購物資并驗收入庫。按合同規(guī)定,乙公司應于收到所購物資后3個月內付款。到2×14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2×14年12月31日已為該項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100 000元。2×1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款”項目的金額1 900 000元為應收賬款。甲公司于2×15年2月3日(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收到人民法院通知,無力償還所欠部分貨款。甲公司預計可收回應收賬款的60% 請問這道題為什么不影響當期的應交所得稅



你好,你的應收賬款不能收回,2014年12.31計了100 000壞賬準備,對應遞延所得稅資產是100000*25%=25000
2015年確認只能收回60%。那2 000 000*40%=800 000可以在稅前列支,你是的真損失了這么多收不回來,可以稅前扣除800000*25%=20000.之前的壞賬準備對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就要調回。和2014年的所得稅沒有關系。
2022 05/12 1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