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存貨按實際成本進行日常核算,2021年12月初“應收賬款”科目借方余額800000元(各明細科目無貸方余額),“應收票據(jù)”科目借方余額300000元,“壞賬準備——應收賬款”科目貸方余額80000元。 2021年12月甲公司發(fā)生如下經(jīng)濟業(yè)務: (1)10日,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發(fā)出的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價款50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65000元;用銀行存款為乙公司墊付運費4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3600元,上述全部款項至月末尚未收



應該如何結算甲公司的增值稅?
2023 03/14 11:10

84785040 

2023 03/14 11:10
應該如何處理收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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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3/14 11:10
甲公司應當按照規(guī)定,按照增值稅稅額將500000元+65000元+40000元+3600元,共計565600元,納入12月應納稅額,同時減去月初未申報的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jù)的借方余額(800000元+300000元),共計1100000元,最終12月應納稅額為535400元。至于收入確認,甲公司應當依據(jù)規(guī)定,將500000元銷售收入及運費收入確認為當月收入,納入當月銷售收入計算范圍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