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購買地皮的時候繳納的契稅計稅依據包含什么



1、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動產的價格。由于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3、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4、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也就是說,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征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
5、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6、為了避免偷、逃稅款,稅法規(guī)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
2023 03/21 21:35

84784953 

2023 03/21 21:36
包含拍賣金,安置費,拆遷補償費,城市建設配套費嗎

QQ老師 

2023 03/21 21:3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八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再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 第一條、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第(一)款 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并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地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

84784953 

2023 03/22 21:19
感謝老師,學習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