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委托外單位加工一批應交消費稅的商品,發(fā)出原材料價值500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加工費2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26萬元、消費稅稅額為30萬元,該加工商品收回后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則收回商品時應記入“應交稅費”科目的金額為()萬元。



增值稅作為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和收回后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均應記入“應交稅費”科目的借方,因此“應交稅費”科目的金額=26+30=56(萬元)。
2023 05/12 15:25

84785029 

2023 05/12 15:27
假如不是用來委托加工而是用來銷售就不用加增值稅?

桂龍老師 

2023 05/12 15:30
增值稅要加,消費稅不用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