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2×17年3月1日購入一批需要安裝的按摩椅,屬于集體福利設施,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買價為100萬元,進項稅額為13萬元,取得運費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中運費10萬元,增值稅0.9萬元,裝卸費7萬元,保險費1萬元,均以銀行存款支付。安裝過程中領用生產用的原材料20萬元,其購進時的進項稅額為2.6萬元,領用企業(yè)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安裝,產品成本30萬元,公允價值40萬元,消費稅稅率為10%。2×17年10月1日該批按摩椅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會計分錄怎么做?



2×17 年 3 月 1 日購入按摩椅時:
借:在建工程 118 (100 + 10 + 7 + 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0.9
貸:銀行存款 118.9
安裝過程中:
領用原材料時:
借:在建工程 20
貸:原材料 20
領用自產應稅消費品時:
借:在建工程 34
貸:庫存商品 3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4 (40×10%)
2×17 年 10 月 1 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時:
借:固定資產 172
貸:在建工程 172 (118 + 20 + 34)
由于按摩椅屬于集體福利設施,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應做轉出處理:
借:固定資產 13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3
2024 06/27 1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