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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
無住所個人流動性強,可能在境內、境外同時擔任職務,分別取得收入,為明確境內、境外工資薪金所得劃分問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以下簡稱《公告》)規(guī)定,個人取得歸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shù)計算,境外工作天數(shù)按照當期公歷天數(shù)減去當期境內工作天數(shù)計算。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且當期同時在境內、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屬境內、境外工作天數(shù)占當期公歷天數(shù)的比例,計算確定來源于境內、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
另需說明,境內工作天數(shù)與在境內實際居住的天數(shù)并不是同一個概念?!豆妗芬?guī)定,境內工作天數(shù)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shù)。無住所個人未在境外單位任職的,無論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計算境外工作天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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