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權已經行權尚未繳納全部稅款的,可否36個月內繳納個稅
答:納稅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權且尚未繳納全部稅款的,可以享受該政策。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的規(guī)定:
“一、境內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以下簡稱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此期間內離職的,應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
二、本公告所稱境內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至2027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此期間行權的,可按本公告規(guī)定執(zhí)行。納稅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權且尚未繳納全部稅款的,可按本公告規(guī)定執(zhí)行,分期繳納稅款的期限自行權日起計算?!?/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