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涉稅法律#請問下:稅務行政復議中,罰款,加處罰款分開時,是否必須繳納才能申請行政復議?是否需要行政復議前置?還有,罰款?加處罰款呢?有點分不清了,麻煩老師解答,謝謝!



同學你好,不一定的,可以交罰款前申請行政復議。不需要前置。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在復議期限內(nèi)的,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能不能申請行政復議與是否繳納罰款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行政處罰罰款交納期限為十五日。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被處罰人確有經(jīng)濟困難,經(jīng)被處罰人申請和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被處罰人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繳納罰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將依法查封、扣押的被處罰人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抵繳罰款。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超過罰款數(shù)額的,余額部分應當及時退還被處罰人;
2、不能采取第一項措施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shù)額。
拍賣財物,由公安機關委托拍賣機構依法辦理。依法加處罰款超過三十日,經(jīng)催告被處罰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按照規(guī)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對于一些違法的人員可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而對于被處罰的人,如果不服行政處罰的決定的話,是可以在期限以內(nèi)申請行政復議的,一般行政處罰的方式有警告,罰款以及行政拘留等等。
2022 12/06 18:55

84784992 

2022 12/06 19:25
加處罰款呢?

王雁鳴老師 

2022 12/06 19:29
同學你好,加處罰款,與罰款一樣,也不一定的,可以交罰款前申請行政復議。不需要前置。

84784992 

2022 12/06 19:31
不是的,有加處罰款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

王雁鳴老師 

2022 12/06 19:36
同學你好,這是逾期的罰款和加處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