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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時候,什么情況下才會把“其他綜合收益”結轉到:留存收益中?



在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時,將“其他綜合收益”結轉到留存收益中的情況,主要依賴于處置后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以及是否繼續(xù)采用權益法核算。
如果處置后對被投資單位仍具有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且決定繼續(xù)采用權益法核算,那么與被出售股權相對應的部分需要從其他綜合收益或資本公積中結轉,并轉入當期損益。這是因為,雖然股權部分出售,但企業(yè)仍保留對被投資單位的部分權益,因此需要將相應的其他綜合收益或資本公積部分進行結轉,以反映這部分權益的當前價值。
如果處置后決定不再對被投資單位采用權益法核算,那么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不能結轉損益的除外)或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中的金額應全部結轉。這是因為,隨著權益法的終止,其他綜合收益或資本公積中與被投資單位相關的部分不再具有其原有的意義,因此需要全部結轉以反映這一變化。
所以,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時,是否將“其他綜合收益”結轉到留存收益中,取決于處置后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以及是否繼續(xù)采用權益法核算。這種結轉有助于更準確地反映企業(yè)的財務狀況和經(jīng)營成果。
2024 03/20 1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