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稅務師的問題老師,請教一下如果選項B正確,那選項C和選項D不正確該怎么理解這個判斷呢?正常合同有效并且辦理了過戶登記,丙不是應該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嗎?或這從非善意角度看選項D應該是正確的,



對于這個問題可以這樣理解:
一、關于選項 C 和選項 D
預告登記的效力:
甲乙雙方先辦理了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雖然甲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但由于存在預告登記,甲為丙辦理過戶登記的行為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丙不能僅因為辦理了過戶登記就取得房屋所有權。
丙在明知房屋已經賣給乙且乙已辦理預告登記的情況下,仍與甲進行交易,不能認定丙為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通常是指在交易時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以合理價格有償取得財產的人。而在本題中,丙明知房屋已售予乙,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條件。
二、合同有效與物權變動的區(qū)分
合同有效并不必然導致物權的變動。合同的效力主要依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來判斷,只要合同的訂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件,如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等,合同即有效。
而物權的變動則需要符合物權變動的規(guī)則,對于不動產,一般需要辦理登記才能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在本題中,雖然甲丙合同有效,但由于違反了預告登記的規(guī)定,不能發(fā)生物權變動,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2024 10/18 08: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