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到底繳納契稅的是哪種配套費呢?
這個問題,其實和各地征收配套費名目亂雜、且契稅的上述2個文件名稱也有差異有關,市政建設配套費的設立是因房地產開發(fā)所建設項目建筑物需要與城市道路、管網等城市基礎設施對接,相關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分別設立名稱不同的配套費用,如供電入網費、城市給水建設費、暖氣集資費、郵電通訊設施配套費等等,以上這些費用統(tǒng)稱為市政建設配套費。但隨著房地產業(yè)的發(fā)展,建設項目亂收費問題越來越突出,從1996年開始規(guī)范城市建設配套費相關事項,并于2001年提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以取代各地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同時要求各地根據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工作計劃陸續(xù)完成清理。
《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號)第三條規(guī)定:“整頓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凡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取消部分建設項目收費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收費管理的通知》(計價費〔1996〕2922號)頒布前,已按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批準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專項配套費的,由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對各類專項配套費進行整頓,將其統(tǒng)一歸并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統(tǒng)一歸并后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根據近年來公用事業(yè)價格改革和調整情況,按照從嚴控制、逐步核減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凡是未按規(guī)定審批權限批準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各類專項配套費,以及計價費〔1996〕2922號文件頒布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臺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專項配套費,一律取消?!?/p>
在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出臺之前,如何繳納配套費契稅確實爭議比較大,但出臺后已經非常明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需要繳納契稅,具體可從當地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中看出,如下方南京市的《市政府關于印發(fā)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那么,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需要繳納契稅,其納稅時點如何確定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規(guī)定,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前申報繳納契稅?!〉谑鶙l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依據上述規(guī)定,納稅人應當在辦理土地證之前繳納契稅,但是實務中,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在工程建設階段繳納,此時土地證早已辦理。參考《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guī)定:(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jiān)察機關出具的監(jiān)察文書等發(fā)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法律文書等生效當日。(二)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應當繳納已經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當日。(三)因改變土地性質、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需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應當繳納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當日。發(fā)生上述情形,按規(guī)定不再需要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的,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企業(yè)從政府購入土地之后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即不屬于辦理產權登記情形,也不屬于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列舉的情形,為有效防范稅收風險,建議在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之日起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chuàng)內容,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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